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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墓地|民营资本该如何投资殡葬行业?

上海墓地网 2023-12-5

先来看一个案例,2015年,成都某火葬场项目向民营资本抛出“绣球”,欢迎私人资本入驻。火葬场经营范围主要为火化遗体费、骨灰寄存费、祭品销售及出租费、殓房出租费等。按投资15000万元预测,项目投资利润率为8.27%,年平均经营收入3537万元,年平均净利润1257万元,投资回收期为8.29年。

那么,问题来了,民营资本能进入殡葬行业吗?
答:私人资本进入火葬行业没有政策障碍,没有必要担心政策和法律风险。目前,国家正在修改殡葬管理条例,殡葬是特殊行业,不是完全开放的市场,私人资本可以通过建设—运营—移交方式进入。
但目前在全国规模较大完全属民营性质的殡仪馆为数较少,全国一些地方殡葬业仍被民政部门主导经营,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困难重重。民政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殡葬事业单位不能变为创收牟利的暴利行业。但事实是存在很多地方的殡仪馆凭借着自己的垄断地位而乱收费,从而从中牟取暴利。现在好很多地方政府也在积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以打破垄断局面,形成竞争机制。
实际上,1997年国务院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并未限制民营资本进入殡葬业。依据“公民可以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的原则,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是完全合法的。事实上,民营资本进入殡葬行业后,不但有助于打破现有的殡葬垄断市场格局,给老百姓带来实惠,同时还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问题二、要报批建设殡葬设施,该走哪些程序?
再来看一个案例,某乡镇与外商签订合同兴办经营性公墓,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工商部门已发营业执照,开发新闻发布会,请了有关相关领导讲了话。但是,省民政厅立即进行干预,该县却说不知道办公墓要报批,还要求省厅承认既成事实,补办手续。
答:《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在该案中,该乡擅自兴建经营性墓地,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三、各级政府对殡葬设施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分别是什么?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则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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