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墓地 | 江西老人土葬后被挖坟,2点值得关注
事件经过: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大桥镇樊佛宝之父于2022年9月30日在家中去世。当日,其家属采用土葬方式将其葬于大桥镇大桥村自家坟地。
一个多月后,2022年11月4日凌晨,大桥镇政府在未书面通知老人子女的情况下,将坟墓挖开,把尸骸带走送至殡仪馆。
2022年12月12日,大桥镇政府派人来到深圳,给樊佛宝送达一份由修水县殡仪馆12月10日出具的《告知书》,表明樊父遗体进入殡仪馆已超过30日,“请于12月15日前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逾期将依照《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条例执行。
2022年12月22日,樊父遗体被火化。之后,樊佛宝和家人回到家乡,取走了父亲骨灰并进行安葬。
最终,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大桥镇政府赔偿樊佛宝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于樊佛宝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因为土葬行为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不具有可保护的合法利益,故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此案,有以下2点值得关注:
1、大桥镇政政府在未书面通知老人子女的情况下,将坟墓挖开将尸体送至殡仪馆涉嫌违法。
其一,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也就是说大桥镇政政府无查处职能,查处职能应是民政部门。大桥镇政政府强行起棺不单单是为了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可能更多的是为了考核业绩。
其二,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此案中,并没有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下达殡葬改革的告知书,限期整改。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2012年,河南周口市平坟事件社会影响极大,于是《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的修正中,第二十条取消了对于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等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内容。《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也随之删除了相应条款。
这一规定是指:1.在火葬区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2.在火葬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坟墓的;3.在土葬改革区公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并修建坟墓的。对上述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正确的理解是指,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应当火葬的地区进行土葬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就不能进行查处,只是在强调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多做宣传教育工作,注意政策和策略。首先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说服教育,并注重工作手段人性化,引导群众自觉积极参与殡葬改革,不得已时方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手段。
2、樊佛宝之父采用土葬方式将其葬于大桥镇大桥村自家坟地涉嫌违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批复》(赣府字〔2015〕30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5月6日起,江西省九江市全域为火化区。且大桥镇所属的族别并不属于《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尊重丧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
一小点看法: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得,殡葬改革要继续推进,需要人性的手段,切不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强行推进。在执行过程中要多做宣传教育工作,注意政策和策略。
2018年江西的抢棺砸棺事件,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感情,事实上,当时江西省民政厅就已表过态:坚决防止“一刀切”“运动式”倾向,希望江西不能再走伤害群众感情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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