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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墓地 | 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保护

针对目前我国对公墓墓地使用权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小编在之前已有论述,总结起来就是目前我国对墓地使用权的保护问题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空白,权利人面对墓地使用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时,难以寻求维护权利的法律依据。

为了解决墓地使用权人利益受到侵害却无法可依的情况,当务之急仍然是明确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确定其法律地位,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物权法》,朴物权的保护方式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以及损失赔偿,依照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在墓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当墓碑以及其他坟墓附属设施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以及损失赔偿。

对于墓地使用权遭到侵害后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有学者提出的“人身权延仲保护理论”,其认为尸体时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依此类推,笔者认为坟墓是人格权的延仲,笔者认为坟墓以及其他墓地上的附属设施属于附带有人格利益的物,象征着死者的尊严,同时由于我国死者为大的传统,坟墓及其他附属设施受到侵害时一定会给死者的亲属遗族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坟墓和墓地附属设施受到损害时死者的近亲属应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不应当仅限于“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非永久性的毁损行为也应当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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