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墓地|墓地的合同
最近看到有个省民政部门要求公墓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双方是租赁关系,这个规定值得商榷。
公墓向政府取得了公墓土地使用权(按照我国法律,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任何企业、个人取得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在公墓土地上建造了墓穴,将土地和墓穴的使用权出售给了客户,墓园方和客户完成了使用权和财产权的给付和转移,完成了墓穴使用权销售过程,所以双方应当是买卖关系。
墓地陵园和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他们之间发生购墓行为就是一个经济交易,客户通过支付金钱,取得了的是墓位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包括二个部分:一个是墓位土地的使用权,另一个是墓位石材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这里的使用权有二个:一是墓位土地使用权,二是墓穴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前二权利没有争议,购墓合同一旦生效,客户就取得了占有墓位、使用墓位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排他性和持续性的,他人(包括公墓方)均不得妨碍客户行使这些权利。
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使用标的物(如转让、出租等)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但是在墓地行业里,国家为了限制炒买炒卖墓位,规定“客户不能私自转让墓位”。但是,限制客户转让墓位的规定没有否认公墓和客户之间的购墓行为是买卖关系。
处置权是指权利人拥有的对标的物最终处理的权利,通常所有权人才拥有标的物的处置权;而租赁权人是无权对所租赁之物进行处置的,可能有些管理部门认为客户是无权处置所购墓位的(不能转让,也不能拆除),所以才会认为购墓行为不是买卖关系,而是租赁关系。
墓位买卖关系成立后,客户有没有处置权呢?起码客户有以下几种处置权:一是闲置;二是给逝者使用;三是消极处置,如客户不交纳维护费,行使消极处置权,即主动放弃墓位;四是迁墓,因某种原因,客户主动迁走已安葬的骨灰,放弃墓位,也是一种处置权,且是积极行使墓位处置权。
由此可见,随着墓位买卖关系的建立,墓位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双方关系就是买卖关系,不是租赁关系。
当然,明确了双方是买卖关系还不够,公墓与客户之间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没有解决,关于这方面问题,后面文章将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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